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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低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措施
发布时间:2025-05-07 08:44

  为维护城乡低保对象合法权益,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,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:

  1、加强申报审核: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,并签署诚信承诺书与授权书,授权民政部门核查相关信息。对虚报、瞒报的申请人,建立失信记录并给予相应处罚。

  2、杜绝人情干扰: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,社会救助保障经办人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成员与救助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,严格落实单独备案登记,杜绝救助审核确认中的人情、关系问题。对违规操作“人情保”“关系保”的行为,给予严肃的党纪政务处分。

  3、精准识别对象:通过线上信息核对、线下入户排查,贯彻落实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》、《特困人员认定办法》等政策制度,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,做到应保尽保;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月报告制度、定期复核制度,做到应退尽退。

  4、实施动态管理:实施月报告。村(居)委会每月20日前向乡镇(街道办事处)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、收入、大额消费、受灾、大病、丧葬等情况,民政助理员对村(居)委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,于每月月底前报县级民政部门,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动态情况办理相关手续。定期复核。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每年核查一次;对收入来源不固定、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,每半年核查一次。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,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。

  6、加强政策宣传:利用公告栏、政府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,广泛宣传低保政策,包括申请条件、审核流程、资金发放标准、动态管理要求等内容。定期组织政策宣讲会、咨询活动,现场解答低保对象疑问,确保其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。

  7、资金及时发放:加强与财政部门、代发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,提前做好一卡通账号核查及报送资金拨付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,落实“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、财政部门核拨资金、金融机构代理发放”工作职责 。如遇特殊情况延迟发放,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。

  8、防范冒领克扣:严格资金发放流程,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,将低保金直接打入低保对象个人银行账户,减少中间环节。加强对资金发放各环节监管,定期开展资金发放情况专项检查。

  9、避免发放错误:加强对资金发放工作人员培训,提高业务能力与责任心,规范操作流程,在资金发放前进行多轮数据核对,确保发放金额准确无误。